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细则》(豫公通[2012]223号)第三十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爆破作业区域的相关材料;
(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和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评价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该储存库必须是本单位专有专用,不得租用,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用;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理学或工学学士以上毕业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复印件,以及从事2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和证明材料;
(五)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并提交以上爆破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的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
(七)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以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八)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技术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合二为一。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细则》(豫公通[2012]223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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