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两个以上办案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同证据持有人、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录像;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监督检查,防止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