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两个以上办案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同证据持有人、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录像;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监督检查,防止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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