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吸毒成瘾认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 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及时送达送检人和被检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遵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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