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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档案的征集、征购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集体、个人自愿捐赠档案或将档案寄存、委托国家档案馆代管。对于散存在社会上和境外的重要历史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专项经费征集、征购。”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档案征集范围和征集方法,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档案监督管理科
鉴定
2.鉴定责任: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拟征集或征购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移交
3.移交责任:告知档案所有者办理移交手续,并颁发收藏证书。
档案监督管理科
保管
4.保管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征集、征购来的档案,根据价值和属性,分门别类,妥善保管。
档案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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