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拖移机动车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三)拖移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交通管理支队、各交警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交通管理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凭证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管理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管理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道路交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交通管理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管理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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