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强制报废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交通管理支队、各交警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交通管理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凭证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管理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予以收缴;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交通管理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管理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管理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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