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所需材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符合规定的,报省公安厅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省厅批复后,由省厅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省辖市公安局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监管 加强保安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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