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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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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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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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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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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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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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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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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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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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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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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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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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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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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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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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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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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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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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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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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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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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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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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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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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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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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