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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前置条件
不公开。
所需材料
不公开。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解放军九十一中心医院法医联系点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597877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放射学影像资料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查验委托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对被鉴定人身体情况检测,提出初审意见。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办案人、双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重新鉴定。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及时通知办案人领取鉴定书。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鉴定结论应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处法医检验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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