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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吸毒检测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出具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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