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强制传唤后将实施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名称、强制传唤原因、地点和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家属。通知方式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或《传唤证》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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