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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运输枪支弹药许可(省内)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三)购置、发放枪支弹药证明材料; (四)安全预案、运输方案; (五)运输枪支弹药清单; (六)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身份证明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5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不许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予以扣留;枪支弹药运输完成以后,及时收回并注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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