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服务电话
0391-2282095
投诉机构
焦作市公安局
投诉电话
0391-22820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现场检查
检查责任:对企事业单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各项规定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