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 档发字〔1997〕15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申报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档案监督管理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申报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进行登记备案;不准予登记的,法定告知。 档案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已进行登记单位的档案机构、人员、馆(室)藏档案、资料、库房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业务监督指导。 档案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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