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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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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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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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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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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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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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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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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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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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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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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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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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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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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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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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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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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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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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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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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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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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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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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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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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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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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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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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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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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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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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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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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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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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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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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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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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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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申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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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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