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110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申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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