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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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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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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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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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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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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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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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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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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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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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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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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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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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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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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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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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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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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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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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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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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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04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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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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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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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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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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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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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解放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定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中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冯营派出所(冯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焦作市公安局阳城派出所(阳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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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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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原法人有效证件、新法人有效证件、更改名称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合作或转让合约复印件材料等),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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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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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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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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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旅馆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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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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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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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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