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扣押或扣留枪支、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他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九十一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可以决定扣押或扣留;办案人员应当在扣押或扣留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扣留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扣留。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两个以上办案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品;必要时,可以对扣押现场和扣押物品拍照、录像;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立即退还财物;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损毁,并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通知》(2009年10月28日公通字〔2009〕52号)34—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相关规定处理。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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