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剧毒危险化学品跨县(市)、区运输通行线路核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 收 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921608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决定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和车辆人员审核查验后,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交通管理支队
送达 4.送达责任:批准当日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要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 途径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途径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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