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太行东路49号治安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271911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办法,确定奖励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奖励的形式和要求;办法按程序报市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表彰 奖励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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