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收购、征购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保管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的档案的所有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妥善保管非国有档案义务以及履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档案监督管理科
执行 3.执行责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收购和征购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有档案。 档案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档案所有者主动改善保管条件,妥善保管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代保管、收购或征购来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档案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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