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交通管理支队、各交警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交通管理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出具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 交通管理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管理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妨碍道路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交通管理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管理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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