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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办案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检查笔录。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场所或物品时,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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