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驾校练车路线、时间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辖区交警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书面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教练车辆线路证》,写明路线、时间、车号、驾校名称等事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教练车辆线路证》;及时送达给申请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上道路教练车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和未按批准的路线、时间擅自上道路的教练车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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