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残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主申报表(下载填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扫描件;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扫描件;4.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工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扫描件。
征收(收费)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山阳路75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一楼 服务电话 0391-3907780、3908222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27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发布《年审公告》告知审核时间、申报方式、所需材料等事项 焦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 2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比对确认,确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焦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办结 3.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焦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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