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统计数据的调查核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521室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569213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356921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调查核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统计、会计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逾期不整改的立案查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