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制作盘问记录。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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