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 收 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1391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填写备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开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报告工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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