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恢复道路通行原状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交通管理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交通管理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交通管理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交通管理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管理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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