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原件1份、填写完整,申请人自备。(制式表格市公安局网站下载)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表、文化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测试;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网吧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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