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经营性)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2338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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