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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安全检查(非经营性)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1391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1238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管理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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