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管制刀具认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
承诺时限
15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物测量;组织有资质的2名认定民警,按照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初审意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出具管制刀具认定意见;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将认定结果告知违法嫌疑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