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案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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