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太行东路49号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271911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放射源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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