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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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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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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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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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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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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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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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仿真枪查禁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322号):“二、认真组织开展仿真枪认定工作。各地在仿真枪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仿真枪认定标准》,准确把握玩具枪与仿真枪的界限。对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构成要件的,由刑事技术部门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认定;对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构成要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参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纂的《枪械识别图典》进行认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民警负责仿真枪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仿真枪认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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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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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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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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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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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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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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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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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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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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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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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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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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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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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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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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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04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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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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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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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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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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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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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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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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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构成要件的,由刑事技术部门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认定;对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构成要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参照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纂的《枪械识别图典》进行认定;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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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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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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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出具仿真枪认定意见;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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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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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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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认定结果告知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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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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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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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仿真枪的监督管理,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并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没收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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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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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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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派出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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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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