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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