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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