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公安民警在实施约束过程中,应尽快查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身份,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并将情况进行记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单位委派人员到达后,可以视情况解除约束,并责令其家属或单位看管。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专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使工作人员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避免盲目、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警示决不滥用约束并把约束作为惩罚手段。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市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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