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社区康复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审查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吸毒人员是否符合社区康复的相关规定;依法告知权利、义务;提出初审意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社区康复的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送达 4.送达责任:责令社区康复的,将社区康复文书送达执行单位和被执行人;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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