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抽样取证对与案件有关、性质不能确定、数量较大或者成批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九十三条:“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通知》(2009年10月28日公通字〔2009〕52号)36-01抽样取证的条件:“对与案件有关、性质不能确定、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可以抽样取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样品;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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