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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两个以上办案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当事人查点清楚查封物品;必要时,可以对查封现场和查封物品拍照、录像;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查封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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