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公安民警在实施约束过程中,应尽快查清醉酒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并将情况进行记录;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委派人员到达后,可以视情况解除约束,并责令其家属或单位看管。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再次发生。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城区派出所(分局)、各警种支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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