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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服务电话
0391-82282096
投诉机构
焦作市公安局
投诉电话
0391-22820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检查
对监督对象实施标准情况和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对监督对象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作出结论,通报检查情况。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向有关单位送达书面结论并公开信息。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监管
进行事后复查,督促整改;根据复查情况,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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