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四条:“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接收重要或珍贵档案的范围,并制定奖励方案和标准,依法接收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档案。 档案监督管理科
鉴定 2.鉴定责任:成立档案价值鉴定小组,采用定性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对捐赠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捐赠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存价值,拟定表彰文件和奖励标准。 档案监督管理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捐赠单位和个人。 档案监督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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