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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送贮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文〔2011〕69号)一、委托办理事项:“……(二)委托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放射源转移、转让之后的备案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的变更。……”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放射源身份证明;
3.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4.放射源送贮申请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3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移、送贮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源身份证明、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放射源送贮申请表等证明材料);根据情况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送贮备案表加盖环保行政部门公章;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及时将备案表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监督,现场核实放射性同位素数量,督促许可证台账及时变更。
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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