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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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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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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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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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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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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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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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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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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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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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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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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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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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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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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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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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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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507、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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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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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29 0391-29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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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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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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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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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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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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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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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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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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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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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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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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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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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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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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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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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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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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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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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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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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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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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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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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