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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驰名商标材料初步核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6号)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相关证据材料等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文苑路801号焦作市工商局105房间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886616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相关证据材料等);提出初审意见。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报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转报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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