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地震应急预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8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837986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地震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单位修改;复审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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