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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16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是否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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