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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局经检支队、各分局
服务电话
0391-886616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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